法院“打官司”打的不是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和语言沟通能力,而是证据!拥有充分的证据的一方,将更容易说服法官,从而获得胜诉;而没有证据的一方再怎么能言善辩、巧舌如簧也很难获得一场官司的胜利。法院判决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并不是单纯指已经发生的事实,更多指的是法律能认同的事实。录音证据怎么取得才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中规定的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就自然失效了。综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1、通过公证形式的录音最具有效力,费用也不高。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2、电话录音应该提供原始版本,即拷贝到电脑后,应当在录音笔或手机等载体中保留。同时,最好提供录音版本的文字版,供法院使用。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3、未经过公证的录音材料,若诉讼过程中提交后,对方对录音真实性产生疑问,应进行鉴定。而鉴定根据分钟收费,费用较高。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录音一般都是私密进行的,当事人要在不侵犯对方隐私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被对方发现,只要在对方放松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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