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债的担保 > 正文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时间:2019-02-21 17:59:2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让债务人提供一些担保,这样的形式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债的担保方式都有哪些呢?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分别为: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留置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这5种担保方式的详细解释如下:

1、债的担保之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债的担保之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行为,这里涉及到的货币即为定金。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债的担保之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4、债的担保之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债权人优先受偿。

5、债的担保之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债权人优先受偿。

进行债的担保时要签订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债权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合适属于从合同,按照担保法的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跟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对于“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帮您更深入的了解这5种债的担保方式。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