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结婚的习俗,男方迎娶女方时需要按照当地的规矩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而现在由于男多女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彩礼的金额也是越来越多,但是如果给付完彩礼后没有领证,或者结婚后不久就离婚的话,彩礼需要返还吗?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以上的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给付了彩礼后并没有领证,这种情况女方需要返还相应金额的彩礼,如果领证了就不能返还了。领证后还可以返还的情况是,双方离婚,领证后并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而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也就是必须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结婚彩礼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由于给付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以根据给付一方的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共同生活不满3个月的,应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3、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应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4、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1年以上2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5、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到20%左右。
彩礼应该怎样认定?
在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应该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以上便是对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彩礼是我们国家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也是为了图个好意头,但是给付彩礼要合理,不按照风俗来给付将来如果遇到婚姻纠纷彩礼就有可能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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