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收养关系是什么意思,但是事实收养关系这个词却很少听说,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下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
2.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3.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事实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5. 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事实收养关系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
1、时间依据
我国在1991年颁布、1998 年修正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要看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若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的,则有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还需进一步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若主张成立时间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后,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再列举其他证据。
2、其他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亲友或者周围邻居的证言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出具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这些证据也是可以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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