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进行交易时会跟对方签订合同,但是有时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对方却不履行合同,对此我们该怎么办呢?这里一个词是“不安抗辩权”,有些朋友可能不太理解这个词的意思,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介绍下,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不安抗辩权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都适用哪些条件?
1.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2.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3.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4.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辩权消灭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 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 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 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可以更好的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人借合同进行欺诈。不安抗辩权只用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者是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以上便是对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介绍,以及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您更深入的了解这一法律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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