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有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公司无故辞退正式员工,则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赔偿金,因此好多公司为了逃避这样的赔偿,使用各种方法让员工主动离职,也就是变相裁员,那么公司若是变相裁员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变相裁员的几种常见的方法:
1、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2、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3、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4、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5、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
公司若是变相裁员应该怎么办?
在员工本人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下,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也不得随意更换工作,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变相裁员”是打工者们对一些企业采取各种方法逼迫职工走人,从而达到不按程序裁员的“折腾”行为的形象描述。针对变相裁员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针对将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改变工作地点的变相裁员方式,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该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所以,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要注意新的工作岗位是否是你的专业用非所长的岗位。若根本不是自己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员工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若因此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针对“长期无薪休假”的变相裁员方式,公司是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不是员工方面的原因休假,休假第一月企业要给员工以原来的工资。第二个月要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方面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
若是企业不愿意给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针对纪律考核记大过等情况的变相裁员方式,企业应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考核,不能脱离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合适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所以,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的“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大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法起草、制定、实施,是否在实施前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若没有,则该制度违法,不具有“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另外,若公司规定侵犯了员工利益或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亦无效,不能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4、针对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的变相裁员方式,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对于企业无故减少员工工资收入的,均是侵犯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据此可要求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甚至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针对通过“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的方式变相裁员的情况。一些公司,为了达到“裁员”的目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对员工的学历、经历进行再次筛查,若发现不实情况,便借机解雇员工。客观地讲,对这种做法不能一概而论。若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对学历、工作经验做出了明确规定,过一段时间后发现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欺诈情形,是可以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若在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学历、经历、资格为条件的解除情形,那公司则不能以此作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便是为打架总结的常见的变相裁员的5种方式,希望您若是真的不幸遇到这些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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