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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时间:2019-01-09 17:48:18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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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最多的情况一般是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若是离婚应该怎样分割我们基本了解的很清楚了,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男方出钱买房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只能登记到女方名下,那么这样若是离婚的话房产应该怎样分割呢?

男方婚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争议很大,下面讲述两个案例及判决结果。

案例1:

女方和男方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4日男方转账100万元给女方,2013年7月15日女方在南京购买房屋一套,首付100万元款项,贷款200万元,登记在女方名下。两人因为婚后感情不和,2017年年初,女方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认为:①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②该房屋的出资款100万元的来源虽然是来源于男方,但100万元系彩礼性质的赠与,是男方婚前主动赠与给女方的,女方已经和其结婚并已经生活多年,不存在返还,也不存在房屋的共同购买行为。

男方认为:①该房屋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所共同购置的房屋,由男方出资,婚后由男方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男方向法院举证证明了男方因为在上海有房,当时之所以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因为若写男方的名字,首付比例将由30%增至60%,当时考虑到要结婚,婚后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无任何赠与或彩礼的意思表示;③男方举证了其信用卡逾期的记录,证明在2010年因为信用卡逾期,导致信用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好贷款,则登记在了女方名下。

判决结果: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一审判决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表示法院之所以这样判,主要还是在于查明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的举证,男方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些客观原因,如限购、自己的信用问题,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女方抗辩该款项为赠与或彩礼,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另外从买房到结婚不足半年的时间,且该100万元确系男方的大额出资行为,经过综合认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适宜。

案例2:

由于男方为外地户口,单身无法在上海购置住房,故婚前(以登记结婚时间为准)男方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并以女方名义申请了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实际亦由男方承担,男方每月转账给女方,用于还贷。二人结婚后同年男方成植物人。(双方婚后无子女)男方昏迷后,女方于同年11月售出前述房屋,并取得全部购房款。同年,男方指定监护人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有异议。

女方:认为该房屋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且认为男方支付的首付为赠与。

男方: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短,故要求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即按照出资比例,根据离婚时的房价,进行分割。鉴于房屋已经出售,故要求分割售房所得房款。支付首付的行为并非赠与,因首付款185万元,金额较大,在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赠与。且男方当时出资购买该房屋,虽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是用于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且婚后,双方确实居住在房屋中,房屋的所有装修、家具和家电采购的费用均系男方支出,双方的亲友均知晓该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由于上海的限购政策,男方原计划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后由于发生意外情况,尚未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双方有以结婚目的购买的房屋,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男方的意见,最终根据男方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购房时总房价中所占比例,计算男方可分得的售房所得房款。男方实际支付金额包括首付、购房中介费、税费和还贷金额。

以上便是对于“男方出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列举的两个案例,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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