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些公司会想许多办法去规避自己的责任跟义务,比如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工资的数额,这样一来最后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就是公司说了算了,那么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工资数额有法律效力吗?
哪些情况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的相关法律效力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可知,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将会导致什么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应该写明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这些条款,如果因工资发生了争议还可以有此依据。所以劳动合同上最好写明工资报酬。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将来若是再有劳动纠纷,是难以维权的。所以建议和公司协商,补齐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或者订立附加合同补充清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从上述法规条文可知,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缺少工资条款,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做出此项处理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而非劳动仲裁机构,所以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八十一规定的内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会告知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由该机构做出处理。
在处理此类劳动合同纠纷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过劳动报酬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但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未曾支付过劳动报酬的,该劳动报酬建议以本单位同一时期,同一工种,同一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确定。
以上便是对于“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以后订立合同时建议提前跟公司商量好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数额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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