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的评断,对于最终的评断制作交通事故责任书,那么若是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根据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复核后,若上级交警部门依旧维持之前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实际上,在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少会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的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就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法庭对其进行审查,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还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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