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订立合同是为了订立合同双方的利益,签字盖章后就产生了法律效率,不过在签订合同后还有可能行使合同撤销权,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下,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行使合同撤销权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一般需要遵循以下4种原则:
原则1:行使撤销权的客体需合法。
必须为《合同法》中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了以上3种情况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原则2: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需合格。
法律上规定撤销权的是为了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原则3: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中第5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原则4:行使撤销权的方式需适当。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种规定与国外比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应该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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