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隐名合伙的情况很多,有风险意识的会签订协议。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隐名合伙合同的效力也非常容易出问题。为了较好的避免合伙纠纷,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量身定做一份隐名合伙合同。
隐名合伙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具名合伙人)所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利益,但不在有关合伙协议、登记中记明自己为合伙人的特种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虽然对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与合伙企业分别作了规定,但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隐名合伙现象尚无明确规范。
(一)赋予隐名合伙有效性的现实依据
隐名合伙最初产生的原因源于资本所有者为了限制海上贸易的风险,规避教会禁止放债生息的规定。隐名合伙这一风险投资机制极大地促进了当时海上贸易事业的发展。正因如此,后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其民商法上规定了隐名合伙制度。
我国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地存在着隐名合伙以及其他类似经营方式,例如所谓的挂靠经营。法律明文规范隐名合伙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有利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隐名合伙的融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为那些拥有资金但不愿或无力直接从事经营管理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投资渠道,并合理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助于调动人们的投资积极性。第二,为那些因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创设了一种合法的投资方式,有利于将更多的私人闲散资本转化为社会生产资本。第三,为那些不断发展壮大但又缺乏资金支持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机制。隐名合伙是建立在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虽然隐名合伙人不执行业务,但其信任基础和依法享有的营业知情权、监督权及有限责任,能够较好地保障其投资利益,从而为个人独资企业主取得长期的资金支持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个人借贷和银行贷款的有效的融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高利贷难题。
(二)隐名合伙有效性的法理依据
我国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类型上是指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准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即合同类型自由原则。隐名合伙虽然并未被我国合同法规定为法定类型之一,但这并非等同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和第124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隐名合伙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就应当属于有效合同。
虽然中国的合伙形式很多,但是其划分标准并非以责任形式来衡量,而是以所有制、身份来划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约定承担亏损,但不参与合伙经营或共同劳动的合伙,却大量存在。如果发生了合伙纠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解决。
隐名合伙本身就存在很高的风险,如果隐名合伙合同本身有问题导致效力存疑,那无疑是对合伙的重大打击。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为了合伙能够有序运营,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确定隐名合伙合同的内容,以保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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