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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责任追究

时间:2018-06-27 14:13:3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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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者利用公司职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后,公司并不了解如何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而容易采取过激行为。为了较好的挽回公司的损失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不如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分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我国《公司法》对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由此可见,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均可作为原告,而不受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额的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时需受持股时间(连续持有一百八十日以上)和持股数额(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双重限制。

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可以成为被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也为了防止公司在挽回损失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出现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发现高管人员的行为后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加以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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