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调解,当然如果这些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的话,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在实践中由于很多人对医疗纠纷并不了解而容易导致纠纷或争议发生,为了较好的解决这一纠纷不如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com.cn/)帮自己分忧。
如何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是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医疗纠纷协商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
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合法的协商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护。
调解是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医疗事故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医疗纠纷诉讼说通俗一点就是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耗钱、费力。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调解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可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便成为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级和省、自治区、直辖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或直辖司法局),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结论要确定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指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损害后果,鉴定专家定量分析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大小。
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所处的位置都是不平等的,若真的走到诉讼这一步的患者就必须收集有关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以及医生诊断证明等,而这些证据大部分在医方,患者要想收集的话需要经过院方的批准,甚至还要担心是否有篡改记录。若真的遇上了医疗纠纷,患者还是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切不可吃哑巴亏。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更为了防止自己陷入医疗纠纷之中,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com.cn/)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com.cn/)加以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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