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活动是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商品的买卖、房屋的买卖以及车辆的买卖等。有时买卖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一下即可,但很多时候的买卖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注意买卖合同的条款的内容,那就更加不会去关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稀里糊涂的签订了该合同,殊不知这样容易引发的各种纠纷,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最好清楚该如何签订,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质量要求;包装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检验标准、时间、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鉴于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仅仅了解买卖合同的条款还不足以避免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些问题,做到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需注意问题一:买卖合同主体如何明确?
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首先,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信息等,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权利。
需注意问题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如何明确?
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如标的物为机器设备,应在合同中标明该机器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等等;如标的物为房产,则应标明房产地址、房产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等信息。
另外,在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中,应避免使用“一袋”、“一车”、“一批”等笼统的字眼。
需注意问题三: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如何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机器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行为,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问题四: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如产生运输费用的,将由哪方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提货。对于“交货地点”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为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根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有以下几种方式: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另外,对于运输费用的产生,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物的价款是否包含运输费用,如不包含,相关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运输费用如何支付等等。
需注意问题五: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履行期限?
有的买卖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需注意问题六: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关款项是用现金支付还是转帐支付,如是转账支付,是转到哪家银行何人的账户内,合同中都应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需注意问题七: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需注意问题八: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在此还应注意签字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很普遍,不论是否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要是买卖就需要一方交付货物,一方接受货物,但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因为交付货物有质量或数量问题而拒收。可该拒收行为有可能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损失,为了避免“双损”的局面出现,最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并避开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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