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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机关的组成与职权

时间:2018-01-12 15:26:43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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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机关的组成与职权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

自治机关的组织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根据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的提名决定,每届任期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机关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包括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政策;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本地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各项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为了保证自治权的具体实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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