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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2-13 17:00:00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随着我国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大力提倡,很多未婚男女都开始了自由恋爱,并且还有一些人会先同居在结婚,双方先同居互先了解,合适的话在结婚,在社会上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但是同居毕竟两个人每天都在一起,要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很容易会发生意外,女方如果意外怀孕,就会涉及到未婚生子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未婚生子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那么,社会抚养费需要男方缴纳还是女方缴纳呢?

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具体指的是国家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其性质属于一项行政性收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在我国的《计划生育处罚法》中的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在我国的《计划生育处罚法》中第51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计划生育处罚法》中的第52条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按照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未婚生子不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如果违反了规定,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需要对男女双方都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都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毕竟是双方共同犯的错,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需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纯收入,以此来结合以上的法律规定,根据自身情形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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