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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所谓“社会抚养费”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用以替代对超生家庭的超生行为的处罚。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各地对超生行为就是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改称社会抚养费。从字面上理解,社会抚养费就是在超生的情况下,超生家庭要补偿政府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表面上看,征收社会补偿费使“超生罚款”理性化,道理上说得通了,可以“以理服人”了。
但实际上,所谓“社会抚养费”内在逻辑很荒唐。有一段时期,我们认为人口多是负担,影响经济发展,是致贫之源。但改革开放以来,人被称为“人力资源”,这代表了我国政府人口观的革命性转变。每一个人,只要受到一定教育,都可以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负担,相反还向政府纳税,成为家中长辈的赡养者、退休人口的供养者。在他们出生之初,政府向他们的父母征收“补偿”,完全是无理的举动。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国最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在2018年,对于不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公民,仍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规链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备受争议。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修订采取修正案的形势,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 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而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也认为,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 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改善等,设计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
据了解,目前专家对于社会抚养费的修订,争议很大。有的专家主张取消社会抚养费,但也有专家认为是否取消社会抚养费,须视国情而定。中国人口基数仍 很大,计划生育政策还需保留,以防止人口膨胀。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对制约违法生育、规范生育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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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所谓“社会抚养费”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用以替代对超生家庭的超生行为的处罚。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各地对超生行为就是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改称社会抚养费。从字面上理解,社会抚养费就是在超生的情况下,超生家庭要补偿政府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表面上看,征收社会补偿费使“超生罚款”理性化,道理上说得通了,可以“以理服人”了。
但实际上,所谓“社会抚养费”内在逻辑很荒唐。有一段时期,我们认为人口多是负担,影响经济发展,是致贫之源。但改革开放以来,人被称为“人力资源”,这代表了我国政府人口观的革命性转变。每一个人,只要受到一定教育,都可以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负担,相反还向政府纳税,成为家中长辈的赡养者、退休人口的供养者。在他们出生之初,政府向他们的父母征收“补偿”,完全是无理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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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在2018年,对于不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公民,仍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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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备受争议。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修订采取修正案的形势,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 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而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也认为,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 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改善等,设计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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