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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心被负债!这些法律细节你得知道

来源:新华网 2018-01-22 15:50:00
离婚当心被负债!这些法律细节你得知道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于子茹)17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保护了债权人一方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未共同签字或达成“共同意思”的债务,可不背!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规定,但具体标准,尤其是对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做出清晰厘定,“假离婚真逃”、“被负债”等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双方合意。”夏吟兰告诉记者,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双方对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以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在一方签订合同后,另一方以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追认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表示。”夏吟兰告诉记者。

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算是达成了“双方合意”?

夏吟兰认为,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夏吟兰还指出,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可不背!

“婚姻家庭生活烦琐复杂,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双方共同行为,夫妻将不胜其烦,因而对于日常生活需要之行为,一方的意思可视为双方共同意思。”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

因此,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日常生活都包括哪些?

“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他们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未成熟子女,即未结婚之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事项。”马忆南表示,它包括购买家用食物、能源、衣着、正当的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的订购等。

但家庭日常家事的范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认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程新文还指出,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难以严格区分,因此对于正常情况下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数额较大的债务,没有权人举证可不背!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程新文表示,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它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说,本条司法解释从实际出发,确立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对其权益予以相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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