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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 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来源:赵懿 2017-10-13 10:53:10
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 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炒股要关注娱乐圈,甚至看娱乐圈脸色炒股,可谓是A股的真理!近日,A股市场就迎来一起“高价”离婚事件,凑巧的是,还和大女股神赵薇有关!

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赵薇哥哥离婚 配偶分5.2亿元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代价,一般都是令人咋舌的天价“分手费”。这不,唐德影视(300426)的二股东赵健离婚,他把所持有的股权大部分都分给了妻子陈蓉。据悉,赵健是演员赵薇的哥哥。

唐德影视10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二股东赵健(持有公司8.01%的股份)因婚姻关系解除,将其所持1921.32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81%)分割给妻子陈蓉。按照10月10日收盘价27.05元/股计算,赵健分割给陈蓉的股份市值约5.2亿元。

真离婚:陈蓉继续履行锁定承诺

在监管层的减持新规出台后,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意图,外界经常联想到“假离婚,真减持”的操作手法。

不过,从此番唐德影视二股东赵健离婚分割股权的案例来看,赵健“假离婚,真减持”的可能性不大。

在离婚分割股权之前,赵健持有唐德影视3202.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1%。赵健与陈蓉解除婚姻关系,赵健将1921.32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81%)分割给陈蓉,自己持有1280.88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2%)。

目前,赵健与陈蓉的股权过户登记已完成。如果按照唐德影视披露的半年报计算,陈蓉将成为唐德影视第五大股东,而赵健则将成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由于赵健持有的唐德影视股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即使在股权分割后,陈蓉也承诺其此次取得的唐德影视股份,将继续履行赵健作出的各项股份锁定承诺。

这些锁定承诺包括,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5年2月1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赵健担任公司董事期间,陈蓉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赵健离职,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陈蓉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等不少限制性条件。

而这些股权锁定等承诺,也致使陈蓉与赵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大笔减持套现唐德影视的股票。

此外,由于陈蓉通过离婚取得的唐德影视股份,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所以陈蓉也就成为了特定股东,其减持行为还受到今年5月份的减持新规的约束。(证券时报)

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此次赵健与妻子陈蓉离婚,陈蓉或许分得的不止有唐德影视5.2亿元的股票。对于我们普通人而已超过5亿的市值确实不低,但在A股市场,这还不算最贵的“离婚”。不管是资本市场还娱乐圈,大佬、明星的分分合合,总在撩拨着“吃瓜”群众们的心弦。实际上他们的分与合跟普通人的分合并无区分,一样的涉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只不过是数额大小不同而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也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民事法律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若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即使是事后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若夫妻双方仅仅以口头形式的约定财产分割,只有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才可以不予考虑;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认账,那就只能认定为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无效,便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若夫妻双方在并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那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为: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

2、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指尽量满足女方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当今社会,经济的繁荣带来了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然而人们的精神世界却越来越荒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冷漠。爱情成了神话,而婚姻似乎也越来越难以维系。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管有钱没钱,也不管钱多钱少,只希望那些离婚的夫妻可以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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