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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用姐身份证结婚被裁定无效,无效婚姻将给她带来哪些后果

来源:吴天辉 2017-08-18 09:11:00
妹用姐身份证结婚被裁定无效,无效婚姻将给她带来哪些后果

吴妹与朱某在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时,吴妹提交了姐姐吴姐的信息。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在民事诉讼未果的情况下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姐的婚姻登记无效。近日,法院进行了裁判。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的事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婚姻无效也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妹用姐身份证结婚 南通法院裁定:婚姻登记无效

 

南通网讯 14日下午,在港闸法院内,伴随着二审法官笃定落槌,通州村民朱某与吴姐的婚姻关系也宣告结束,至此,通州区民政局的上诉请求被驳回。当天,市中院“院长接待人大代表日”活动,邀请了省、市级人大代表现场观摩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该院各项亮点工作得到人大代表们点赞。

 

吴姐、吴妹系堂姐妹关系。2001年,通州村民朱某与吴妹在通州区四安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时,吴妹提交了姐姐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上登记的女方姓名、出生日期都是吴姐,照片是吴妹和朱某的。后朱某与吴妹感情破裂,朱某曾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吴姐的婚姻关系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姐的婚姻登记无效。如皋法院以案涉婚姻登记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为由,确认朱某与吴姐的结婚登记无效。但通州区民政局提起上诉称,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市中院二审驳回通州区民政局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院长曹忠明透露,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4956件,审执结56431件,同比分别增长27.09%和20.08%;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7165件,审执结4496件,同比增长23.9%和38.64%。市中院积极发挥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304件。推行简案快审,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全面适用简易程序,提升审判效率;实现难案精审,推行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

 

此外,市中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出庭应诉率达91.3%,并由市政法委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紧紧抓住依法行政中的“关键少数”,取得积极成效。

 

省人大代表杨海燕是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当天两起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宣判,给她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庭审中采用语音转录系统让人眼前一亮,作为一名律师,更能深刻地体会到这项系统带来的便捷性,信息化的手段极大地改善了庭审环境。”(记者彭军君 实习生王怿婷 摘自:南通网)

 

无效婚姻如何认定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社会婚姻观念深受封建礼治的影响,而且早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以及近亲结婚等婚姻陋习还是大量存在;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为了维护婚姻自由,婚姻法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法治建设在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违法婚姻大量存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我国婚姻法的权威发挥了积极的意义。

 

首先,《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 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但是,如果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效婚姻将产生哪些不利后果

 

无效婚姻一方面对于打击封建婚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是婚姻制度在我国的以此质的飞跃;而当法院一旦做出无效婚姻裁判的时候,对于无效婚姻关系人的生产与生活将会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我们注意。

 

其一,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但是需要注意,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二,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其三,尽管婚姻关系最终会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是婚姻自由的延伸与发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作为婚姻双方,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慎重对待,一旦做出决定,将会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现代婚姻不仅仅关系到两个人的事情,往往还是涉及到几代人的思想与观念,婚姻非儿戏,请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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