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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前妻讨要婚戒被拒,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其财产?

来源:郑晓 2017-08-01 09:09:00
丈夫向前妻讨要婚戒被拒,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其财产?

婚戒是夫妻之间表达爱意的体现,而婚戒也有着不菲的价值,然而,当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最终走向离婚时,婚戒又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婚戒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其实,在生活中,夫妻离婚涉及到的财产问题有很多,尤其是涉及到财产的归属,更是引发争夺大战。

 

丈夫向前妻讨要价值百余万元婚戒 法院不予支持

 

钻石象征永恒爱情,结婚时买钻戒已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爱意的方式。钻戒价值不菲,动辄几千、上万元。然而,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结婚时买的钻戒要怎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妻子提出离婚 丈夫想要回戒指玉镯

 

2013年,石女士和缪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结婚不到两年却闹起了离婚。石女士诉称,两人在一起生活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她提出离婚。

 

法庭上,缪先生同意离婚,但他提出,结婚时母亲送给石女士一只价值上万的祖传玉手镯和一枚价值3000多元的蓝宝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还。而石女士则认为,手镯和戒指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该返还。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关于“婚戒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的主张,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间习俗,且男方未能举证证实将手镯交给女方持有时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 他向前妻讨要百万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

 

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

 

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法院认为,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人闹离婚 丈夫欲分割钻戒

 

2012年,刘女士和比自己大5岁的李先生相识。2013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可结婚后没几年,两人就闹起离婚。刘女士诉称,两人结婚后,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庭上,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他认为两人感情还有挽回余地。同时,他提出就算要离婚,结婚时送给妻子的一枚价值2.5万元的钻戒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两人之间的情形不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且男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据此,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财产分割时 钻戒按个人财产处理

 

结婚钻戒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刘娜律师分析,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钻戒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婚后购买的戒指。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刘娜律师说,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才不属个人财产。(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周静 摘自:云南网)

 

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关乎两个人的,甚至是牵涉到两个家庭的关系,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建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会同意离婚的请求,但是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其次,若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财产归属的具体划分

 

为了规范婚姻行为,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以使得离婚案件得到公证的裁判。作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之间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是不予分割的。我国的婚姻法同时还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贷款问题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婚姻是两个人走在一起的见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一方都应该忠诚,如果双方的感情却已破裂,无法挽回的,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在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争取属于自己的财产,切不可为了谋取多一些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的事情;当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未过错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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