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米男子强奸1.7米女子未遂反被咬,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来源:姜萌 2017-07-28 09:29:00
1.4米男子强奸1.7米女子未遂反被咬,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近日,浙江台州41岁、身高1米7、体形高壮的黄女士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被一身材矮小、面目丑陋的男子搭讪,期间,男子趁黄女士不备,强行将黄女士拖入一旁的树林中,拿出准备的凶器相威胁,并欲行不轨,黄女士趁机拿起一旁的刀,该男子见黄女士反抗,恼羞成怒,抓住黄女士头发想要控制黄女士,情急之下,黄女士咬住对方鼻子,并咬掉了半个鼻子,之后顺利脱险报警。

 

1.4米男子强奸1.7米女子未遂 反被咬下半个鼻子

 

大姐早上被拖进小树林

 

7月13日早上,黄小青(化名)像往常一样,开着电瓶车去三甲那么的厂里上班。她老家重庆,今年41岁,身边的人,都叫她“黄大姐”。

 

黄大姐第一个特点是“高”,足足有一米七多;第二个特点是“壮”,足足有一百三四重,肥硕的肚子,经常被人当成孕妇。

 

“美女,上班去啊?”黄大姐经过三甲街道甲南大道附近时,一个身材矮小如孩子的男子向她走来,并且上前搭讪。

 

“有什么事吗?”黄大姐还在想着,这人好像不认识啊?男子突然冲了上来,拦住了她的电动车,强行拔掉了电动车的钥匙,一把把她抱住,连拖带拉,往旁边小树林跑。

 

“你要干什么?”黄大姐被这突如其来的袭击,吓晕了,等她稍微清醒一点,人已经在小树林里了,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大砍刀在她眼前比划着。

 

一口咬下男子半个鼻子

 

黄大姐哆嗦着递上了手机和钱包,哀求道:“值钱的东西都在这,全给你了,求求你放了我。”

 

“不要钱!”男子抢过手机和钱包,一把扔得远远的,右手拿着砍刀,直指大姐的脸:“赶紧把身上的衣服全脱掉,否则在你脸上留几道疤!”

 

在男子的催促下,黄大姐无奈将自己脱到一丝不挂。之后,又在男子的威胁下,黄大姐躺在了地上。男子的目光充满了欲望,三下五除二将自己衣服脱了。

 

一道亮光晃到了黄大姐的眼睛,是刀,那把被扔在旁边的大砍刀。乘男子在自己身上上下其手,黄大姐伸出右手,抓住了刀柄。有了手里的刀壮胆,黄大姐左手去抓男子的脸。

 

感觉到危险的男子,一把抓住黄大姐的头发,看到凑到自己眼前那张丑恶弯曲的脸,黄大姐急中生智,狠狠咬住他的鼻子。

 

这一口,黄大姐是使出了全身的力气,男子半个鼻子被生生咬了下来,顿时鲜血直流。他两手紧紧握住鼻子,发出痛苦的嚎叫。

 

黄大姐抓住时机,一把捡起身边的衣服和裙子,逃离了现场。

 

男子已经被刑拘

 

匆匆套上衣服的黄大姐,一口气狂奔了千米,发现男子并没有追来,便问路人借来电话拨打了110。

 

三甲派出所、椒江刑侦大队、三甲边防派出所陆续赶到现场。民警仔细勘察现场后,提取到嫌疑人留下的大量物证。根据黄大姐提供的信息,半个小时后,民警在离案发不到五百米的地方找到了该男子。此时,男子满脸是血,痛苦的倒在地上。

 

民警将他控制后,带上他被咬掉了的鼻子,到附近医院接受治疗。之后,经审讯,男子姓钟,四川省雷波县人,今年34岁。钟某父母在三甲收垃圾,他20岁就跟父母来到椒江打工。

 

由于身高只有1米42,钟某一直没有找到老婆。至于为什么劫持比自己高大健壮多的黄大姐?钟某说自己是随机的,看大姐单身就心生歹念,“当时只有是女的,我都会要。”

 

目前,钟某涉嫌强奸罪,已被椒江警方刑事拘留。虽然将钟某的半个鼻子咬掉了,但属于正当防卫,黄大姐不担责。(台州晚报)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身材矮小只有1米4的嫌疑人想要侵害1米7并身体强壮的黄女士,从体形上不占优势,且黄女士面对危险,沉着冷静,并趁机反抗,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才能导致行为人强奸未遂,并未得逞犯罪目的。但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损害,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行为。所以,虽然正当防卫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但能够排除实质的违法性而成立违法阻却事由。但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了详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认定正当防卫必备的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4、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款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行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其中,“明显”是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根据本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普通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防卫行为要结合手段、程度、强度上或是结果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其次,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

 

最后,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无限防卫权之规定时仍应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行为的其他条件。“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防卫挑唆”“偶合防卫”等等均不是防卫行为,不适用无限防卫权。另外,并不是只有在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造成伤亡才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他不法侵害实施防卫造成伤亡的情况不能一概以防卫过当论处。最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是否构成犯罪,不属于防卫认识的内容,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

 

正当防卫需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此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必要限度”的标准就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防卫的手段、程度、强度或是结果,是否“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必要限度。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是无限防卫,不存在限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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