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财产份额处理

刘宇 2017-07-28 09:23:00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财产份额处理

所谓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按规定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同时,全体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的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及财产处理等问题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首先就要求其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人,其一,普通合伙企业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其二,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和获取也的创始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不得是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人员等。其三,若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应具备成为合伙人的资格,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不得成为合伙人的。

 

其次,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三,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亦或是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务进行出资;但是,合伙人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关于评估作价,我国的法律规定较为灵活,可以全体合伙人协商,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而对于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同时,为避免纠纷发生,需在合伙协议中标明。通过非货币出资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要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人在退伙时是可以请求分割的。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要求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本法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规定了严格规则。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在对外转让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离婚往往会涉及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合伙企业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分布,作为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之前一定要分清自己将要成立何种合伙企业,因为对于成立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将决定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线连带责任;通过本文的阅读,我们了解了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问题,作为参与人在参与合伙企业时,更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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