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重大人事变动,任企业高管应履行相应职责

高小耿 2017-07-28 09:22:00
ofo重大人事变动,任企业高管应履行相应职责

现今,共享单车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时刻都在进行行业的重新洗牌,而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摩拜与ofo之间的竞争。近日,ofo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滴滴高级副总裁付强即将出任ofo执行总裁,向CEO戴威汇报。ofo原财务副总裁林叶明或已经离职,新招募的负责人也来自滴滴。也正因为如此,有人说,ofo与摩拜之间大战的成与败,滴滴或将成为关键的角色。

 

ofo重大人事变动 滴滴高管付强加入任执行总裁

 

36氪独家获悉,ofo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滴滴高级副总裁付强正式加入ofo,戴维已任命付强为ofo执行总裁,直接向戴威汇报。ofo官方已经向36氪证实此事。

 

36氪了解到,付强于2014年4月加盟快的打车,曾担任快的北京大区负责人。2015年滴滴快的合并后,付强先后担任滴滴代驾事业部、租车事业部及专车事业部负责人,后升任滴滴品质出行事业群负责人,领导滴滴专车、代驾、企业级、豪华车等多个业务建设和发展。

 

同时,知情人士向36氪透露,ofo原财务副总裁林叶明或已经离职,新招募的负责人也来自滴滴。

 

ofo官方告诉36氪,加入ofo后,付强将利用自身的相关经验,帮助ofo运营效率、服务体验再升级,打造共享单车品质出行新风貌。对此,滴滴方面表示暂不作回应。

 

众所周知,滴滴和ofo关系紧密。今年7月6日,ofo宣布完成7亿美金的E轮融资,滴滴作为此次融资的投资方,而ofo此前B+轮以上的融资,滴滴也均有参与。而在今年4月份,滴滴也将ofo接入到自己的App上,用户可以直接在滴滴上面使用ofo的服务。

 

根据第三方软件企业信用查询显示,目前ofo(企业主体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成员一共有8个席位,其中滴滴占了2席。根据今年3月腾讯科技的报道,一位共享单车投资人透露,ofo经过多轮融资以后,滴滴已经成为ofo最大股东,占股超过30%。“截止到目前,滴滴对于ofo来说,依旧还是最大的机构股东”,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ofo新高管的加入,或许也会改变正在不断升级的共享单车战争格局。“滴滴风格强势,在此前和快的以及uber的竞争中,也积累了丰富的打仗的经验。此刻这是ofo和摩拜对抗的关键阶段,新高管进入ofo,显然会影响ofo的管理和竞争能力”。一名ofo内部员工称。(36氪)

 

公司经营中高管的职责有哪些

 

滴滴的高管再一次进入ofo,成为执行总裁,决定ofo今后的发展。企业的高管、董事决定企业经营决策,对企业日后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赋予了高管相应的义务,方式企业高管的不作为或非诚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我国《公司法》对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由此可见,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均可作为原告,而不受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额的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时需受持股时间(连续持有一百八十日以上)和持股数额(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双重限制。

 

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可以成为被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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