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唐毅 2017-07-28 09:16:00
浅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股权转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进行资本募集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形式;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可抽回出资的,此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其实质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

 

其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股东之间是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者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权对内转让时,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而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其二,就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此时,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取得内部意见,即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受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免责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即股东的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双方应该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章程中,对股权的转让有约定的,则依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转让。

 

其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四,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引起股东股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此时无需经过公司或股东的同意。同样,在此情形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股权因强制执行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录。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的一种形式。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发生的,因此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尤其是对外转让股权时,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意在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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