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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中女子黄丽因丈夫孙楠8年间赠与第三者方云89万元,讨要无果后,将方云诉至扬中法院,请求第三者方云返还丈夫孙楠赠与的财物。黄丽与丈夫两度分分合合,历经20多年:上世纪90年代初,黄丽和孙楠在老家举办结婚仪式,成立事实婚姻。2010年3月,双方补领了结婚证,但同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之后,2013年8月7日,二人登记复婚,而孙楠与方云的婚外情关系却从2008年持续到了2016年。换言之,孙楠赠与方云的财物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
丈夫出轨8年送情人89万 妻子获悉后向“小三”讨债
扬中女子黄丽,与孙楠是一对经历了分分合合的夫妻。在这过程中,另一女子方云进入了孙楠的“生活”,出轨的孙楠8年中陆续给付了方云总计89万元的费用。相关协议被黄丽无意发现,让这段婚外情曝光。在交涉无果后,黄丽将方云诉至扬中法院,讨要孙楠私自给付的89万元巨款。19日,记者从扬中法院获悉,近日经扬中新坝法庭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
男子出轨8年给了情人89万元
法院方介绍,扬中女子黄丽,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与孙楠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电气公司,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生活较为富裕。2010年3月18日,两人补领了结婚证;同年7月18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小孩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做出了约定。2013年8月7日,二人又登记复婚。
2008年,孙楠认识了方云,此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同居关系,直至2016年3月分手。院方介绍,在此期间,孙楠陆续送给情人方云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58万元,并且两人前后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孙楠据此四次支付给方云的分手费、补偿费等多达31万元。
这样,孙楠给予方云的以上两笔财产,总额共计89万元。其中,2008年到2010年7月18日,给付的款项有20万元;2010年7月19日到2013年8月7日期间,给付了37万元。另外的32万元,是在2013年8月7日之后给付的。
发现《分手协议》,妻子愤怒要讨回
2016年夏,黄丽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丈夫孙楠与方云两人签订的多份《分手协议》,方才知道孙楠与方云,存在不正当关系。情绪平复后,黄丽认为孙楠给方云的财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楠未经其同意私自赠与给方云的行为应属无效。
故此,黄丽认为方云应予返还孙楠赠与的89万元款项。在交涉无果后,愤怒的黄丽将方云诉至扬中法院。
法庭上,方云辩称在她与孙楠交往的8年时间里,从不知道孙楠结过婚并有小孩。并且,孙楠赠给方云的财产,都是二人在相处期间,孙楠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赠与。故此,方云所得的所有赠与,均为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法院分析:89万元只有一部分属共同财产 判被告退还32万元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后认为,黄丽和孙楠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婚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010年3月18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及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
2010年7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
而在此之前,孙楠赠与方云的财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楠未到庭答辩,黄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黄丽与孙楠已离婚,属于同居关系,两人未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而,孙楠赠与方云财产的性质,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原则进行认定。故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3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2013年8月7日,二人登记复婚后,孙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同居关系;而孙楠向方云的赠与,也为其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孙楠以代付购车款、装修款及分手费等方式,给付方云款项的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同时,方云与有妇之夫同居存在过错。据此,方云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认为据此取得的财产系善意的抗辩,法庭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孙楠赠与款项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因孙楠赠与方云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车辆已登记在方云名下,由方云使用,法庭不再判令返还房产、车辆,而由方云以现金方式返还无效受赠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扬子晚报)
赠送小三的财物如何要回?
黄丽的丈夫赠与第三者方云89万,然而最终法院认定只有32万为孙楠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其余财产属于孙楠的个人财产,黄鹂不享有处分权。那么,赠与小三的财产如何要回?
一、赠与小三的财产非过错方可要回的范围
如今,婚外情已然成为幸福婚姻的最大杀手,且经常涉及财产纠纷,如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或小三擅自转移其夫妻共同财产等,配偶到底有没有权利要回来呢?要回的财产有范围限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非过错方才有权要回:
1、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2、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对于离婚期间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
只有共同财产才有权要回,所以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能否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以上特殊之处在于,这涉及到复婚后对于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复婚后是否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
1、复婚后的财产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归个人所有,故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利益应当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处分权。复婚就等于重新结婚,对离婚期间另一方的财产并非共同共有。
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在双方文化水平及社会、家庭地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将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如何取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由于非过错方向第三者追回财产尚无明文规定,下面我们将从法理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非过错方如何要回财产:
其一、涉及的是配偶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性质问题。虽然这些财产是以过错方个人名义送出去的,实质上赠与的却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过错方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实质上是共同侵权行为,被侵权的客体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以侵权为案由,将丈夫及“小三”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返还财产。
其二、在无过错方以侵权为案由起诉时,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法律上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人民法院不能有任何借口予以推辞。此外,如果过错方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过错方还可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提起诉讼。
其三、“小三”应该返还的财产到底是一半还是全部,一直是司法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无过错方只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因为过错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小三”的行为,应为有效行为。
其四,另一些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及财产都应为一个整体。如果配偶只能追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等于人为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配偶应有权利追回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如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且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曾经离婚再复婚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离婚前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则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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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8年送情人89万要回32万,赠送小三的财物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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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8年给了情人89万元
法院方介绍,扬中女子黄丽,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与孙楠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电气公司,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生活较为富裕。2010年3月18日,两人补领了结婚证;同年7月18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小孩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做出了约定。2013年8月7日,二人又登记复婚。
2008年,孙楠认识了方云,此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同居关系,直至2016年3月分手。院方介绍,在此期间,孙楠陆续送给情人方云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58万元,并且两人前后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孙楠据此四次支付给方云的分手费、补偿费等多达31万元。
这样,孙楠给予方云的以上两笔财产,总额共计89万元。其中,2008年到2010年7月18日,给付的款项有20万元;2010年7月19日到2013年8月7日期间,给付了37万元。另外的32万元,是在2013年8月7日之后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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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认为据此取得的财产系善意的抗辩,法庭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孙楠赠与款项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因孙楠赠与方云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车辆已登记在方云名下,由方云使用,法庭不再判令返还房产、车辆,而由方云以现金方式返还无效受赠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扬子晚报)
赠送小三的财物如何要回?
黄丽的丈夫赠与第三者方云89万,然而最终法院认定只有32万为孙楠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其余财产属于孙楠的个人财产,黄鹂不享有处分权。那么,赠与小三的财产如何要回?
一、赠与小三的财产非过错方可要回的范围
如今,婚外情已然成为幸福婚姻的最大杀手,且经常涉及财产纠纷,如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或小三擅自转移其夫妻共同财产等,配偶到底有没有权利要回来呢?要回的财产有范围限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非过错方才有权要回:
1、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2、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对于离婚期间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
只有共同财产才有权要回,所以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能否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以上特殊之处在于,这涉及到复婚后对于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复婚后是否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
1、复婚后的财产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归个人所有,故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利益应当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处分权。复婚就等于重新结婚,对离婚期间另一方的财产并非共同共有。
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在双方文化水平及社会、家庭地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将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如何取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由于非过错方向第三者追回财产尚无明文规定,下面我们将从法理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非过错方如何要回财产:
其一、涉及的是配偶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性质问题。虽然这些财产是以过错方个人名义送出去的,实质上赠与的却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过错方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实质上是共同侵权行为,被侵权的客体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以侵权为案由,将丈夫及“小三”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返还财产。
其二、在无过错方以侵权为案由起诉时,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法律上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人民法院不能有任何借口予以推辞。此外,如果过错方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过错方还可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提起诉讼。
其三、“小三”应该返还的财产到底是一半还是全部,一直是司法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无过错方只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因为过错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小三”的行为,应为有效行为。
其四,另一些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及财产都应为一个整体。如果配偶只能追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等于人为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配偶应有权利追回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如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且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曾经离婚再复婚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离婚前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则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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