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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离婚协议中无效的约定

来源:张瑶 2017-07-14 09:27:00
带您了解离婚协议中无效的约定

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和女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协议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双方的痛苦与损失,因为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会作出一些约定,以避免矛盾与冲突。然而,双方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造成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成为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制人身权的约定无效

 

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双方有时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限制另一方的人身权,这种限制人身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此外,《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不能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更不应该受他人干涉,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剥夺不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约定

 

探望权属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有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子女能安定生活不受打扰,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探望子女。该约定侵犯了子女的权益,给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阻碍。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以约定的方式剥夺探望权是无效的。

 

二、限制财产处分自由的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中,还存在一类常见的情形,即限制对方的财产处分自由的约定,这类约定包括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抚养费、无权处分等,这类限定财产处分的约定同样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一)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四)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五)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

 

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该种约定仅对当事人双方内部有效,一旦债权人提起诉讼,双方依旧要承担还款义务。但事后,离婚双方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除了以上两类,限制人身权、财产处分自由的约定无效的情形外,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离婚约定,以及离婚不离家的约定也无效,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中的约定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约定无效,这就意味着,这类约定对当事人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另一方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常见的无效约定包括三类:一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限制一方婚姻自由权、生育权、探望权等人身权;二是双方约定的限制一方财产处分自由如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三是附条件、附期限的离婚协议,以及离婚不离家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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