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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来源:杨岩礁 2017-07-12 09:39:00
夫妻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严格意义上讲,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承认其效力。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等形式呈现。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

 

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

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

 

有以上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作用。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该协议的效力,因为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具体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互相忠实是夫妻关系续存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这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4、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夫妻互相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所以,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忠诚协议的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

 

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承认其法律效力。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除了部分高院,如上海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1、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所以,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在看来这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现行方法。

 

2、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与忠诚协议相关的其他问题

 

关于公证的问题。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此外,忠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

 

除了公证与合同的问题,还有忠诚协议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2、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在“忠诚协议”中,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3、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

 

虽然夫妻忠诚协议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承认其效力。其中,赔偿金额应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来确定。此外,净身出户条款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最后,夫妻忠诚协议属于约定,并不能免除法定义务,如支付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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