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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董事长前妻成第三大股东,夫妻离婚应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来源:刘小敏 2017-07-02 09:16:00
华测检测董事长前妻成第三大股东,夫妻离婚应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一般而言,要成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途径之一是花真金白银持股。但在某种情况下,因为离婚,也可能跻身一家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近日,华测检测发布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原第二大股东万峰因离婚分割财产,将11.87%的股份向前妻分割4.66%,市值3.67亿元。而其前妻因此成为华测检测第三大股东,或因此进入华测检测董事会。

 

华测检测董事长付“分手费”3.7亿 前妻成第三大股东

 

6月28日下午,华测检测发布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原本持有公司11.87%股本的董事长万峰因离婚财产分割,向前妻于翠萍分割7800万股,占公司股本4.66%。分割后万峰持有公司7.22%股本,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华测检测28日收报4.7元/股,按照该收盘价,董事长万峰支付的“分手费”约为3.67亿元。

 

公司第三大股东变更

 

根据华测检测2017年一季报,本次股权变更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万里鹏持有公司13.81%股本、第二大股东万峰持有11.87%股本、第三大股东郭冰所持股本为3.93%。除前三大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外,公司前十大股东剩余皆为机构投资者。本次股权变更后,万峰仍为第二大股东,但第三大股东则由持股3.93%的郭冰变为持有4.66%股本的于翠萍。

 

28日发布的公告同时提到,此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控人生变,公司实控人万里鹏与万峰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02%,二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

 

同时,由于万峰持有的华测检测股票部分为限售股,因此在限售期内,于翠萍此次取得的华测检测股份将继续履行万峰原先所做出的锁定承诺。同时,公告还提到,在锁定期内,于翠萍承诺通过离婚所获得的股票,在万峰任职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余额的25%,且上述股票对应的表决权由万峰代为行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华测检测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于翠萍之前并不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当被问到“于翠萍女士是否就股票限售期后手中股票的处理意向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董事长前妻有机会入董事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主任律师刘国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理论上于翠萍有机会进入公司董事会。“《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议案是否能获最终通过由股东大会最终决定。”刘国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这并不是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的第一起离婚公告。此前一心堂、梦洁股份均发布了高管离婚公告,涉及的股份价值均在10亿元以上。此外,金科股份今年3月31日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黄红云、陶虹遐夫妇已办理离婚手续。或为消除上市公司实控人“天价离婚”后股权变动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影响,黄红云、陶虹遐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陶虹遐同意成为黄红云一致行动人,黄红云能控制公司的表决权不变。(每日经济新闻)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

 

现今,高管离婚都伴随着股权分割的问题,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股权分割时离婚财产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财产性权利的移转,而且包括公司事务参与权的附随移转。因此,股权分割不同于其他离婚财产分割,不是简单的平分原则。那么,对于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到底应如何分割股东呢?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当公司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只需分割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

 

当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的流转规定有所不同,因此,离婚分割股权时,也应分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来确定分割方式。

 

(一)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但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40万补偿。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与此同时,法官还应注意分割股权时涉及到的一个不可避免地重要问题,即是股权的价值评估问题。这对于分割股权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夫妻共有的股权,无论是依法由持有方所有,还是双方协议归一方所有,都会出现补偿费的问题,而给予对方的补偿数额都要依据股权价值而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股权的评估,应委托交易所等权威机构进行,其作价也应当依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发展前景等引起股权变动的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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