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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渐升高,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也逐渐增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无效婚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无效婚姻的理由千差万别,无法一一列举,其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标准模糊,很难界定,所以这里从最常见的几种情形出发,来认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有:(一)严重遗传性疾病,这里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第二、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司法实践中,婚姻案件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情形十分典型。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以对方存在精神病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当事人会考虑申请婚姻无效程序,是因为申请婚姻无效程序相对离婚纠纷案件程序简便,且诉讼成本较低。而如果通过离婚案件程序,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义务,一方当事人往往需向精神病患者当事人支付一笔生活补助费用。
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出发,将精神病患者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这样分类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结婚实际上是一种身份契约,而契约的缔结则要求双方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一个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身份契约应当是无效的。因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应当是无效的,可以适用申请婚姻无效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对方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无效婚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往往精神正常时和普通人没有区别,只是精神疾病表征与正常状态交替发生。而结婚登记是一个过程性、程序性的行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整个结婚过程中,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做出结婚的意愿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归类为有效婚姻。
所以,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亦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对方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无效婚姻。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抑郁症患者,往往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缔结的婚姻关系当属合法有效。
第三、性不能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里的性不能,是指不能且无法进行性行为,包括器官性的不能以及精神障碍性的不能,这与性功能障碍区别开来。而婚姻法是从立法原则的角度上,维护婚姻双方的交配权。因此,性不能应当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前患有,婚后未治愈,可以作为申请无效婚姻的理由。但是以性功能障碍为由提出的无效婚姻申请,应当是不成立的。
第四、不能生育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可以看出,在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情况下,医师提出意见,首先应当是禁止结婚,只有在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才可以结婚。所以,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应当是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解释明确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此为由提出的无效婚姻申请,只要符合婚前患有,婚后未治愈且结婚时不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法院应当判决双方为无效婚姻。对于其他类型的不能生育问题,不应作为申请婚姻无效的理由,不能以此启动申请婚姻无效程序。
无效婚姻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需要从双方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愿出发,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和法官适当地自由裁量来认定。
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
谈恋爱,收集情报,还要看对方家庭有没有严重的遗传病。高度近视,慢性遗传病都在所难免。 但是如果有遗
因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泽库县法院对两原告马某某、罗某某罚款各500元,以示惩戒。
本离婚律师在前一篇文章中讲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措施,今天,在离婚赔偿栏目中继续讲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
点评: 我想,婚姻必须是俩个成年人深思熟虑后的责任牵手吧,从儿子女儿的角色转变到儿媳女婿多
网友点评:
网友咨询:律师,我跟老公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了。现起诉到法院,法官让我提供证据证明,我想问一下,那些
第一,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人不想结婚了,而人类还要继续繁衍,这就必然导致以婚姻为基础建立的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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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无效婚姻中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渐升高,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也逐渐增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无效婚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无效婚姻的理由千差万别,无法一一列举,其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标准模糊,很难界定,所以这里从最常见的几种情形出发,来认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有:(一)严重遗传性疾病,这里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第二、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司法实践中,婚姻案件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情形十分典型。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以对方存在精神病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当事人会考虑申请婚姻无效程序,是因为申请婚姻无效程序相对离婚纠纷案件程序简便,且诉讼成本较低。而如果通过离婚案件程序,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义务,一方当事人往往需向精神病患者当事人支付一笔生活补助费用。
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出发,将精神病患者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这样分类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结婚实际上是一种身份契约,而契约的缔结则要求双方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一个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身份契约应当是无效的。因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应当是无效的,可以适用申请婚姻无效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对方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无效婚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往往精神正常时和普通人没有区别,只是精神疾病表征与正常状态交替发生。而结婚登记是一个过程性、程序性的行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整个结婚过程中,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做出结婚的意愿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归类为有效婚姻。
所以,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亦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对方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无效婚姻。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抑郁症患者,往往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缔结的婚姻关系当属合法有效。
第三、性不能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里的性不能,是指不能且无法进行性行为,包括器官性的不能以及精神障碍性的不能,这与性功能障碍区别开来。而婚姻法是从立法原则的角度上,维护婚姻双方的交配权。因此,性不能应当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前患有,婚后未治愈,可以作为申请无效婚姻的理由。但是以性功能障碍为由提出的无效婚姻申请,应当是不成立的。
第四、不能生育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可以看出,在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情况下,医师提出意见,首先应当是禁止结婚,只有在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才可以结婚。所以,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应当是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解释明确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此为由提出的无效婚姻申请,只要符合婚前患有,婚后未治愈且结婚时不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法院应当判决双方为无效婚姻。对于其他类型的不能生育问题,不应作为申请婚姻无效的理由,不能以此启动申请婚姻无效程序。
无效婚姻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需要从双方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愿出发,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和法官适当地自由裁量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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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我想,婚姻必须是俩个成年人深思熟虑后的责任牵手吧,从儿子女儿的角色转变到儿媳女婿多
看着大家的回复触目惊心,每桩婚网友点评:
网友咨询:律师,我跟老公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了。现起诉到法院,法官让我提供证据证明,我想问一下,那些
第一,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人不想结婚了,而人类还要继续繁衍,这就必然导致以婚姻为基础建立的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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