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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儿4年才知非亲生,离婚后可获多少赔偿

来源:肯丁 2017-05-10 08:48:00
男子养儿4年才知非亲生,离婚后可获多少赔偿

28岁的阿升怎么也没有想到,养了4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之后妻子阿枝向法院起诉离婚。其实,这样的“乌龙”我们在新闻上时常见到,而一般的结果都以离婚为主,并且男方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男方的请求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又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呢?

 

男子养儿4年才知非亲生 妻子仍与情人保持关系

 

28岁的阿升(当事人均为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养了4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之后妻子阿枝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从化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阿枝与阿升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归阿枝,并支持阿升反诉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阿枝与阿升相识多年,2012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儿子小华出生。阿枝发现孩子长得不像阿升,自己推测孕期发现小华并非阿升的儿子。为维持婚姻,她一直将此事瞒着阿升。婚后,由于两人不在同一地方打工,在阿升不知道的情况下,阿枝仍然与小华的亲生父亲保持关系。

 

一次,小华的亲生父亲向阿升发消息公然挑衅,阿升这才发现原来妻子与另一个男人保持有多年的恋情,而且孩子也可能不是亲生的。2016年9月,阿枝向法院起诉离婚。

 

阿枝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不够坚固,常因小事争吵,由于小华并非阿升的儿子,自己愿意抚养儿子,不要阿升支付抚养费。

 

法院根据阿升的申请进行了亲子鉴定,证明阿升不是小华的生物学父亲。

 

庭上,阿升辩称,离婚原因是女方对感情不忠导致,要求阿枝赔偿其损失:包括因抚养孩子支出的抚养费10万余元以及男方被拖延生育抚养孩子发生的经济损失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从化区法院对阿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予以支持。至于阿升主张的其他损失赔偿,基于的是阿枝与儿子小华亲生父亲的侵权关系,与本案离婚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阿枝与阿升离婚,小华由阿枝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阿枝赔偿阿升3万元。

 

法官说法

如索抚养费 需再提诉讼

 

本案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阿枝与阿升恋爱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怀有儿子小华。婚后,阿枝隐瞒事实,与第三者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阿枝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因此支持了阿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有需要的话,阿升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要求赔偿抚养小孩的费用等。(信息时报)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对于阿升的诉讼请求,除了与离婚诉讼无关的抚养费外,其他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阿华赔偿阿升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支持受害方的离婚损害赔偿,那么阿升的3万元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一、过错方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由于一方有过错离婚,例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所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与过错方有较大的关系。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二、受害人标准

 

如果两人都有《婚姻法》上的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无从说起的,只有一方有过错,无过错的一方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与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也有直接的关系。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但由于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我们需要立足于实情,根据离婚过错方与受害方的情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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