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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国坠机身亡引发遗产纠纷,法定继承人间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杨原野 2017-04-22 09:08:00
企业家法国坠机身亡引发遗产纠纷,法定继承人间遗产如何分配

三年前,中国著名云南籍企业家郝琳和其子在法国坠机身亡后,因未立遗嘱,引发遗产纠纷。近日,郝琳年近90岁的父亲与妻子刘湘云因200亿巨额遗产对簿公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与父母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但也存在不均等分配的特殊情形,本案焦点在于,两者是否存在不均等分配的特殊情形及相应证据问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间遗产应如何分配?

 

企业家法国坠机身亡 其父亲与妻子为争遗产上法庭

 

3年前,中国著名云南籍企业家郝琳在法国收购红酒庄,郝琳及12岁的儿子等人乘直升机视察酒庄,途中飞机失事,机毁人亡。郝琳去世后,他年近90岁的老父亲与儿媳妇(柏联集团负责人刘湘云)打起巨额遗产继承官司,官司将在昆明、香港及英国等法院陆续审理。今天,昆明中院将开庭审理这系列案件的第一案。

 

郝琳遇难后,年近九旬的父亲郝某某与刘湘云,就郝琳所遗留的巨额遗产的分割发生争议。据郝某某方面称,仅在将郝琳和儿子的死亡证明返还给郝某某的问题上,就发生多次纠纷,最后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郝某某拿回儿子及孙子的死亡证明。

 

郝某某方面称,就遗产分割问题,刘湘云曾多次向郝某某提供多份方案,但均被郝某某拒绝。

 

“我理直气壮,无所谓到昆明中院还是省高院,就算到最高法院,我也奉陪到底!”郝某某的代理人向记者转述了郝某某的原话:“不是说我在乎多少,我儿子不在了,人死不能复生,给我再多的钱有什么意思,还能带到骨灰盒里?关键是要合情、合理、合法。如果公平、公正地来做这件事情,我甚至不要都可以。但现在这样我绝对不可能同意。”

 

目前,郝某某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对柏联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第一场官司今日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

 

柏联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现为大型跨行业、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涉足房地产开发,旅游文化,商业百货,酒店业,茶产业等行业。在其发源地昆明市中心,更是创造了云南省第一黄金商圈。

 

据了解,这场遗产争夺战官司涉及金额约200亿元。

 

事件回放:云南企业家法国坠机身亡

 

2014年12月20日,昆明柏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郝琳与其12岁的儿子,及柏联国际(集团)驻法国代表王某在法国乘直升机失事。

 

坠机前数小时,郝琳夫妇刚代表柏联集团完成收购法国知名葡萄酒庄“大河城堡”的交易,召开记者会并和酒庄原主人格雷瓜尔夫妇在酒庄合影庆祝。

 

晚餐过后,格雷瓜尔邀请郝琳搭乘直升机视察酒庄,郝琳与儿子登机,妻子刘湘云在登机前的最后时刻表示“害怕直升机”而没有随行。随后,直升机失事。(云南网)

 

遗产继承的范围

 

财帛动人心,此次200亿的遗产继承案愈演愈烈,广受社会关注,不仅是因为标的额巨大,还有遗产继承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再加上我国又不征收遗产税,所以,除了继承人债务问题,继承遗产一般都获得利益。那么遗产继承的范围与遗产继承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呢?

 

一、继承财产的范围

 

首先,可继承的财产范围。按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次,除了可以继承的财产,不能被继承的权利和财产也是关注的焦点:

 

第一、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因为人身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随着公民的死亡而不复存在,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三、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鱼塘、果园、滩涂、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等。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等。这些财产权利也都是与被继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继承人活着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第四、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集体的财产;其他个人的财产;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遗产继承的范围不仅包括所继承财产的范围,还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分为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两部分:

 

第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六种: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

 

第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间遗产如何分配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通常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法定继承人间遗产具体如何分配?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这里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那么,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如果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第四、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我国《继承法》,在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配,如果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且有效的情况下,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财产。

 

在实践中,就遗产继承的问题常常会引发各种纠纷,严重影响了继承人之间的亲情,十分的不和谐。所以,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配遗产,可以定纷止争。通常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被继承人的财产与权利在可被继承的范围内,由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间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不愿意均等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定继承人具备多分遗产或对方具备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特殊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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