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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风险及后果

来源:王达 2017-04-10 09:02:00
假离婚的风险及后果

近些年,夫妻之间假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或是为了买房避税,亦或是子女上学;而假离婚背后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其实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从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在达到一定目的后再行复婚。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规避一些必要的法律风险,若假离婚被一方恶意利用将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风险。

 

假离婚背后的风险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其实就是真离婚,就是说离婚的事实已经不能改变,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再复婚,那么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不能要求撤销已经生效的离婚登记,更不能够要求强制复婚。同时还应注意,假离婚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按照相关要求,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这些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不承认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

 

其次,现如今房产限购令的出台又进一步的促使一些人办理假离婚的手续,这是离婚当事人双方为了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因为假离婚是有其他目的的离婚,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下哑巴亏。

 

第三,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若发生扶养事项时,另一方不得拒绝,但是假离婚就使的该项义务丧失,即使一方在假离婚发生需要扶养的事项时,另一方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而丧失了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我国继承法中将配偶作为第一继承人,若在双方假离婚期间,获得财产的一方因突发原因去世的,在尚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假离婚的另一方是无权获得财产的继承权。此时,就会使其遭受人才两空的境地。

 

假离婚造成的不利后果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其次,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每一张结婚证的背后都是双方爱情最有力的见证,夫妻之间假离婚的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国的基本道德,由于假离婚的思想只是暂存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登记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并不会承认假离婚的行为存在,办理离婚登记,即产生离婚效力,而假离婚一旦失败,将给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感情,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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