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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职业女性的增多,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的对外连带性逐渐弱化,但夫妻一方擅自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律推定,牺牲夫妻一方利益而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成为核心问题。
一、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第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不能简单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存在两种列外情形: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区分真实合法的债务和虚假非法的债务。
1、债务必须以真实合法为条件。虚假的债务不是债务,非法的债务不需要偿还,因此也就不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般非法债务的债权人为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往往会捏造虚假事实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实际上也是虚假诉讼。
2、虚假诉讼的认定。人民法院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虚假诉讼可能,主要依据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3、按该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三、债务发生时间也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为债务发生的时间点将会影响多方面事实的认定。例如,债务发生时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发生时是否有借贷的必要,债务发生时夫妻是否分居,夫妻之间是否有辅助性劳动或互相提供了生活帮助,债务发生时是否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来判断债务发生时间。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丧失胜诉权,是任何诉讼中都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文的《婚姻法》司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对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举债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援引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复杂性,无论是负债方夫妻还是债权人,都存在举证困难。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并综合考虑举证责任难易程度,风险防范成本等因素,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适合。
三、抗辩事由
第一、除共同债务的认定外,还可通过认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来抗辩。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第二、简单来说,个人债务的具体情形有:
1、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
2、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3、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
4、其他没有举债合意,所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形;
5、其他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共同共有,往往会成为某些当事人逃避清偿债务的手段。一方通过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而不知情一方却要清偿“共同债务”。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应该明确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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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诉讼的认定。人民法院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虚假诉讼可能,主要依据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3、按该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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