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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加的一个规定,对于维护在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与了过错方相应的惩罚机制;近些年,尤其是一些家暴案件以及不忠事实的发生,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极大的不稳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同时也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婚姻关系。
不堪家暴女子诉离婚获赔偿
丈夫不仅出轨,还对妻子频施家暴,在共同生活了20多年后,妻子再也无法忍受这些,遂提出离婚诉讼和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身边的事儿
1993年,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很快,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一次酒后,杜某对妻子大打出手。想到之前丈夫对自己的好,又怕事情闹大了被街坊邻居笑话,再加上孩子还小,李某便忍了。孰料,此后杜某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对李某非打即骂。李某忍无可忍,在又一次遭到殴打时报了警。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丈夫居然出轨了。
为了挽回婚姻,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杜某先后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妻子”“不再找其他女人”等。这两份保证书让李某很感动。已经结婚20多年的他们本应更加珍惜这段婚姻,但杜某依然屡屡出轨,还多次动手打妻子。
之后,随着他们所在村庄的拆迁,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其间,杜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对丈夫彻底失去信心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杜某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
“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庭审中,杜某说,“但我不应该支付损害赔偿金,我们离婚,她也有责任,且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结果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并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且享有相应的拆迁收益。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要求同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害数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且原告系无过错方及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为5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网)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有哪些
在本案中,丈夫的家暴行为不仅仅给妻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尤其对其心里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而婚姻破裂缘于丈夫的家暴行为,因此在离婚中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何认定,则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造成双方离婚的应该存在法定的损害结果,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受到伤害;都是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存在过错的一方具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第三,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故意主要涉及下述内容,一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而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也即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有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法定原则来认定其无过错。
同时,还应该具备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如果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需要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其次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就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夫妻之间更要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对对方施加人身伤害。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通过报警、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作为家庭中的一员,都应该有义务、有责任去爱护自己的家,去守护自己的家,切不可任意而为。
因为就算当初眼瞎昏娶昏嫁也能说白白了啊,日子过得不舒坦,也可以用分开的方式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了啊。<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属于男方,那么女方的权利是什么? 夫妻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女方合理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无效婚姻,是指拿了结婚证,但是因为不具有法定的结婚实质条件,从而经依法宣告,婚姻自始无效的婚姻。没有拿结
<>点评: 在我生命中,父母、伴侣、孩子、自己同等重要,绝没有哪个更重要之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
结婚快10年,孩子上小学,我俩学历都不高,虽然家里的钱是我管,每个人他只给我几百块,我们一年都不
点评: 【男子与重病妻子离婚:不能再做家务不离婚干嘛?】近日,江苏宿迁一男子在妻子患上恶性肿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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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加的一个规定,对于维护在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与了过错方相应的惩罚机制;近些年,尤其是一些家暴案件以及不忠事实的发生,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极大的不稳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同时也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婚姻关系。
不堪家暴女子诉离婚获赔偿
丈夫不仅出轨,还对妻子频施家暴,在共同生活了20多年后,妻子再也无法忍受这些,遂提出离婚诉讼和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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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很快,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一次酒后,杜某对妻子大打出手。想到之前丈夫对自己的好,又怕事情闹大了被街坊邻居笑话,再加上孩子还小,李某便忍了。孰料,此后杜某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对李某非打即骂。李某忍无可忍,在又一次遭到殴打时报了警。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丈夫居然出轨了。
为了挽回婚姻,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杜某先后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妻子”“不再找其他女人”等。这两份保证书让李某很感动。已经结婚20多年的他们本应更加珍惜这段婚姻,但杜某依然屡屡出轨,还多次动手打妻子。
之后,随着他们所在村庄的拆迁,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其间,杜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对丈夫彻底失去信心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杜某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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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并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且享有相应的拆迁收益。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要求同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害数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且原告系无过错方及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为5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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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造成双方离婚的应该存在法定的损害结果,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受到伤害;都是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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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该具备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如果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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