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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赵静 2017-02-18 09:20:00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出轨捉奸视频屡屡被曝光,单纯的道德规范已无法满足当事人对夫妻忠实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这也折射出现代男女保护自己婚姻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专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定

 

首先,婚姻法虽然在基本原则中写入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在其他具体规定上保持了节制和谨慎。比如,它只规定两种违反此义务的情况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其它达不到同居程度的通奸行为,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赔偿。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条件的成就,为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

 

其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第三,忠诚协议存在基于身份关系的精神给付和附延缓条件的财产给付。以精神给付为标的身份法律关系,显然不是《合同法》所说的债权合同,但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法律关系却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合同。关于忠诚协议非道德性、限制离婚自由的理论并不充分,非执行性的理由则不能成立。我国现行法律对忠诚协议规定的财产给付未明确予以规定,在法学方法论上,第一,应当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应当解释为违约金,参照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要符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又要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其次,必须对忠诚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等;再次,应当尽早完善婚姻法,将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便于公证机关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婚姻主体的正当权益。

 

首先,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夫妻间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约定许多道德内容,比如婚后夫妻应互敬互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不得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等,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律对该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它不会直接规定一些较高的道德义务,比如一旦双方结为夫妻就要相亲相爱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将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 只要夫妻双方订立的 忠诚协议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就会对他们约定的内容加以保护。如果这种自由的契约得不到保护,不就意味着其他所有以道德义务为内容的契约也不具法律效力了。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

 

其次,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4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性,而忠诚协议实际上正是对抽象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将隐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显性的法律义务来约束当事人,既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又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当一方违反了该规定时,另一方却不能单独以 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忠诚协议使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若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忠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 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与异性暧昧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最后,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双方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如双方约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为) 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的“空床费”,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额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也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减少违约金。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出轨者的一种承诺与保证,出轨者与配偶形成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若举案齐眉便相安无事;若负心薄幸则需对簿公堂或协议离婚,依照忠诚协议赔偿另一方的精神损失和履行其他义务。忠诚协议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强调与保证,在其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且未侵犯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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