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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乔思 2017-01-14 09:01:00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其数量也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达成婚前财产协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每个人在婚前拥有较多的财产,而社会对于财产的观念更加理性,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已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指的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在签订婚前财产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述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发生下列情形时,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其次,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上一般情况下采取书面的形式,形成书面文字,这既可以是男女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口头协议在发生下面两种情形时也应成立,即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而公证部门的公证程序并非必须程序,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婚前财产协议即使不经公证在形式上也是合法有效的,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主要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其约定是无效的。

 

第三,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要表达清楚,不可模糊不清,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就会避免日后因协议的理解存在差异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要表达明确。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若表述不清楚,一旦发生纠纷,就使的该项财产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作为当事人应该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在进行约定时,一定通过详细的描述,明确财产的归属。

 

第四,在协议中需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婚前协议一般情况下会显示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婚前协议,一般是用于婚后生活,其目的也是为了结婚,因此,双方可以约定以婚姻登记时其协议生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力会增加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对于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了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若不签婚前财产协议,一方婚前财产也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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