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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

来源:郑明辉 2016-12-31 09:04:00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随之购房的条件也进一步的得到限制,一部分人出于种种目的,一些地区就出现了离婚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假离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在达到一定目的后再行复婚。假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规避一些必要的法律风险,若假离婚被一方恶意利用将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风险。

 

首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同时还有离婚的自由;结婚离婚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达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其之间私下约定的财产以及其他关系已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要知道若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是承认该协议的协力,

 

若一方当事人在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的,另一方无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实”来主张其离婚效力无效,同时财产的分割也无法予以撤销。要知道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一方拒绝复婚,而任何一方选择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其次,现如今房产限购令的出台又进一步的促使一些人办理假离婚的手续,这是离婚当事人双方为了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因为假离婚是有其他目的的离婚,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下哑巴亏。

 

第三,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若发生扶养事项时,另一方不得拒绝,但是假离婚就使的该项义务丧失,即使一方在假离婚发生需要扶养的事项时,另一方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而丧失了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我国继承法中将配偶作为第一继承人,若在双方假离婚期间,获得财产的一方因突发原因去世的,在尚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假离婚的另一方是无权获得财产的继承权。此时,就会使其遭受人才两空的境地。

 

第四,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非儿戏,每一张结婚证的背后都是双方爱情最有力的见证,假离婚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不符合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由于假离婚的思想只是暂存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登记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并不会承认假离婚的行为存在,办理离婚登记,即产生离婚效力,而假离婚一旦失败,将给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感情,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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