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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小女儿由谁抚养?带您了解抚养权归属问题

来源:付强 2016-12-21 09:01:00
离婚了小女儿由谁抚养?带您了解抚养权归属问题

夫妻俩离婚,却因为小女儿究竟谁来抚养,争执不下对簿公堂。近日,金湾法院审理此案,经过法官断案并释疑,最终将小女儿判给女方。子女是夫妻爱情的结晶,而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子女抚养案件越来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离婚了小女儿由谁抚养?夫妻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夫妻俩离婚,却因为小女儿究竟谁来抚养,争执不下对簿公堂。女方认为,小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而男方则表示,女方不具备抚养能力,且小女儿愿意跟男方生活。近日,金湾法院审理此案,经过法官断案并释疑,最终将小女儿判给女方。

 

女方:闪婚后长期分居

 

原(女方)、被告(男方)双方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6月12日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

 

原告诉称,被告好赌成瘾,在外拈花惹草,家里小孩均有老人带养。被告在养育三个女儿后还要求原告再生儿子。原告拒绝后,双方经常吵架、打架,被告亦对小孩不关心,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介于原、被告十几年来长期分居,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生活,曾在2016年3月12日提出协议离婚。双方都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大女儿、二女儿由被告抚养,小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男方:小女儿由自己抚养

 

被告男方辩称,原、被告结婚长达十九年之久。自婚后以来,原告一直外出做工,从来没有支持过家里的生活,连三个女儿的读书费用和生病治疗费用也从来未负担过。三个女儿都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被告有固定工资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三名女儿长大成人。

 

根据公安机关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出生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大女儿、小女儿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无证据证明二女儿与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

 

法院:两点原因决定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小女儿的抚养问题,虽然被告举证证明其经济能力优于原告,而小女儿亦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但是在原、被告离婚后,小女儿由原告抚养确较为适合。

 

首先,小女儿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其日常起居。假若原、被告离婚后小女儿被判归被告抚养,受被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影响,其很大可能是维持原状,继续由年事已高的爷爷奶奶照看。小女儿很快进入青春期,从女孩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学业和社交等多方面情况来看,由妈妈抚养更有利于小女儿的个人成长。

 

其次,小女儿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跟随原告生活的新环境、新状态感到陌生。一般而言,人们对于陌生环境、对于既定生活状态的改变均有适应的过程,对儿童来说更甚。但是承办法官相信在母亲的陪伴下,小女儿将顺利适应这个过程。而且,无证据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小女儿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最终,法官判决: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小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珠江晚报)

 

抚养权归属纠纷的现状

 

夫妻俩离婚,却因为小女儿究竟谁来抚养,争执不下对簿公堂。女方认为,小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而男方则表示,女方不具备抚养能力,且小女儿愿意跟男方生活。近日,金湾法院审理此案,经过法官断案并释疑,最终将小女儿判给女方。通过调查,发现涉及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1、子女抚养案件主要来自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现在由于计划生育国策,基本上是独生子女,所以夫妻双方对子女一般都主张抚养的权利。但也有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双方均考虑再婚,嫌孩子是累赘;二是双方经济条件太差,无力抚养孩子。

 

2、子女抚养案件的另一产生原因在于抚养费问题。从息县法院院审理的抚育费案件看,由于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变化,当事人的收入逐年增加,反映在判决给付抚育费的数量上,也是逐年增长的趋势。然而,在人均收入增加的同时,子女上学的费用、生活的费用以及看病的费用也增长较快,导致这几年单独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案件逐年增长。

 

3、近几年子女探视权案件增加比较突出。尤其是对于探视十周岁以内的孩子,探视纠纷比较多。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对子女的看重;二是夫妻一方付出了抚养费的同时,相对应地希望保护其探视孩子的权利;三是新婚姻法规定了子女探视权,而且规定可以就子女探视问题单独起诉。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性。

 

4、子女的姓名变更、教育方式、财产处理等方面纠纷也是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类似的监护权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如何处理子女的姓名、财产、教育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父母意见往往不一,导致父母在离婚后,双方就此类问题诉诸法院。

 

浅析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其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也有除外情形,包括: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4、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的;5、其他原因。

 

再次,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最后,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前提下,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考虑双方父母协助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如子女做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一般都会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大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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