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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过世外甥拒绝“母债子还”,债务继承后到底应如何处理?

来源:张樊 2016-11-04 09:09:00
姐姐过世外甥拒绝“母债子还”,债务继承后到底应如何处理?

张某的母亲向亲妹妹借了5万元钱。4个月后,张某的母亲去世。小姨来向张某要债,张某却不打算母债子还。近日,岫岩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继承问题是民事纠纷的重要内容。对于债务的继承及处理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相关规定,《继承法》也对清偿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姐姐过世外甥拒绝“母债子还”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张某的母亲向亲妹妹借了5万元钱。4个月后,张某的母亲去世。小姨来向张某要债,张某却不打算母债子还。近日,岫岩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张某的小姨李某称,去年8月9日,张某的母亲因装修房子向她借款5万元,并给她出具借据一张。四个月后,张某的母亲因病去世,张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全部遗产。但她向外甥张某索要借款时,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则表示,母亲临终前,向其亲属说过对外没有外债,他认为小姨手中的借据是假的。为此,张某还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借据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果证实,该借据是真的,张某的母亲的确向李某借了5万元。但张某又表示,母亲的遗产中,有1.7万元遗产偿还了因装修欠的工钱。母亲生前居住的房屋系爷爷、奶奶留下的,动迁以后才有了现在的住房,所以这个房屋所有权不完全属于母亲,自己也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总之,母亲留下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小姨李某5万元的债务。

 

岫岩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母亲生前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是真实存在的。被告张某系唯一遗产继承人,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故被告依法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原告李某与张某母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不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故应由被告在继承母亲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超出遗产范围,可不做赔偿。(东北新闻网)

 

债务继承后的债务的处理

 

张某的母亲向亲妹妹借了5万元钱。4个月后,张某的母亲去世。小姨来向张某要债,张某却不打算母债子还。近日,岫岩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

 

如果遗产中的债务超过了全部资产的价值,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该如何偿还?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对此,我国继承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是以他所继承的遗产中“资产”的价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格的责任不负清偿的责任。问题是如何来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如:购买个人收藏的古钱、字画、书籍或用于个人旅游等欠下的债务,还有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也是被继承人的一项债务,这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与增加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无关。即使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但却用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这应划在家庭共同债务之内,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另外,继承人为殡葬被继承人而欠下的债务也应列入继承人的债务之内,因为,继承人就有义务为其殡葬,为此所欠债务,应由继承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以免影响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受偿。在清偿债务时,还有一个予以重视的问题,即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也不得取消。这是我国继承法中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放弃继承是否需要清偿债务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虽然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但这种权利,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放弃继承权,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表示,有利于事后债务问题的处理。由于继承中的债务处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继承债务后的债务处理往往不能妥善解决。建议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继承后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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