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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体现,损害赔偿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对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在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首先,造成双方离婚的应该存在法定的损害结果,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受到伤害;都是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存在过错的一方具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第三,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故意主要涉及下述内容,一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而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也即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有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法定原则来认定其无过错。
同时,还应该具备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如果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需要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其次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就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选择婚姻就应该尊重它,家庭需要共同的维护,一旦触犯道德底线,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甚至导致婚姻破裂以及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自己甚至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作为妻子还是丈夫,都应该有义务、有责任真心的去爱护自己的家,切不可任意而为。
<>点评: 不接受,结婚不领结婚证,不算是结婚吧? 从古至今,结婚一直都是一件很幸福的
1、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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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问:我与丈夫是再婚的,他身体不好,最近还住进了医院,医生下达病危通知后,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之前
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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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体现,损害赔偿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对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在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首先,造成双方离婚的应该存在法定的损害结果,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受到伤害;都是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存在过错的一方具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第三,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故意主要涉及下述内容,一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而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也即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有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法定原则来认定其无过错。
同时,还应该具备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如果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需要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其次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就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选择婚姻就应该尊重它,家庭需要共同的维护,一旦触犯道德底线,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甚至导致婚姻破裂以及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自己甚至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作为妻子还是丈夫,都应该有义务、有责任真心的去爱护自己的家,切不可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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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上看到一则新闻,说“一社会学家”教男孩如何正确打妻子,虽然是发生在国外,但在婚姻中,不少当
拥有多少并不重要,能否知足才真网友点评: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问:我与丈夫是再婚的,他身体不好,最近还住进了医院,医生下达病危通知后,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之前
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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