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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闫泽旭 2016-09-18 09:08:00
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注意什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夫妻双方感情会出现破裂,随着我国婚姻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一部分夫妻会选择离婚方式来处理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人们的生活中,离婚率一度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甚至有一段时间出现了离婚的高潮,这一方面体现出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但是,离婚的背后往往会牵涉到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分割虽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平均分配方式,但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一些情况,免得以后出现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婚姻不仅仅是关乎两个人的,甚至是牵涉到两个家庭的关系,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建设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会同意离婚的请求,但是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其次,若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制

 

为了规范婚姻行为,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以使得离婚案件得到公证的裁判。作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之间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是不予分割的。我国的婚姻法同时还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贷款问题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婚姻是两个人走在一起的见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一方都应该忠诚,如果双方的感情却已破裂,无法挽回的,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在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争取属于自己的财产,切不可为了谋取多一些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的事情;当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未过错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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