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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的财产到底该如何分割

来源:jisu 2016-09-10 09:12:00
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的财产到底该如何分割

王宝强的离婚事件,轰动了整个娱乐圈,可谓是今年娱乐圈最大的事件之一。距离王宝强宣布离婚已快1个月了,但这件事情并未被遗忘,只要有一丝的“风吹草动”,必定成为当天的头条新闻。离婚事件发展到现今,人们最关心的便是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近日,网上曝出王宝强离婚案件,其妻马蓉欲分9成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可能吗?

 

王宝强财产分割:马蓉或已经分得家产

 

王宝强离婚事件仍持续发酵中。近来,微博博主关爱八卦成长协会通过平台发文,王、马二人动了离婚念头后,马蓉甚至对王宝强提出财产要九一分,她拿九成的要求,后经朋友劝解,二人并未真正走出分手那一步。直至后来宝强通过手机内容发现了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才最终决定发布公开声明、离婚。

 

从主演电视剧《士兵突击》《我的兄弟叫顺溜》到电影《人在囧途》《泰囧》《道士下山》《奔跑吧兄弟》等,王宝强早已靠着演员身份完成了原始积累,着手商业布局。开公司、投电影,王宝强在2015年福布斯榜单中以2600万元的年收入位列71位。

 

依照名人离婚惯有的“出血”模式,王宝强恐将为此次婚变付出大价钱。《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王宝强名下公司及电影投资均发生于其婚后时期,依照《婚姻法》内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媒体报道称,马蓉有可能从此次婚变中至少分得5000万元。

 

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8月14日零点,突然,王宝强通过微博对开公开发表了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王宝强声明中指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王宝强儿子6岁女儿5岁。(新浪娱乐)

 

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

 

对于王宝强离婚事件,虽然许多网友表示不能将财产分割给马蓉,但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法院会依据我国的法律给出公正的判决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那具体是怎么样分割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此可见,离婚诉讼时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把握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一)工资、奖金。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故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实际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但是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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