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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背后是“真悲剧”,购房式假离婚风险何在

来源:家明 2016-09-07 08:56:00
“假离婚”的背后是“真悲剧”,购房式假离婚风险何在

近日,由于网络盛传上海房产信贷调控新政传闻,上海房屋成交量暴涨,甚至引发市民离婚潮。虽然传闻已被辟谣,但为了买房而排队离婚的现象实在令人唏嘘。这并不是国内首次出现假离婚潮,2010年10月,房产限购令政策实施后,天津、武汉、宁波等多地婚姻登记处离婚业务大增,离婚率疯涨。许多夫妻排队等待离婚,但离婚后,能复婚的却少之又少,可谓是“假戏真做”啊。

 

刘慧婷:“假离婚”的背后是“真悲剧”

 

近日,上海爆出收紧房贷的传闻,楼市成交量随之暴涨,当地居民选择离婚买房的现象也进入“白热化”阶段。据报道,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被前来办理离婚的市民挤爆,离婚的人群从早上7时多开始排队。下午4时30分离婚登记处不得不采取了临时“封闭”措施,并在门口贴出通知请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改日再来取号办理相关事务。

 

为了抑制房价,相关部门通过提高贷款首付、利率来严格收紧对二套房贷,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房产限购令政策实施后,在许多城市,为拆迁多得一套安置房而离婚早已不是新闻。有的地方出现一对夫妻离两次婚的情况,有些城市甚至离婚也预约到了半年以后,中国式的“假离婚”并没有“犹抱琵琶半遮面”。

 

那么,这样的“中国式假离婚”真的就会给离婚的夫妻双方带来利益吗?答案也许并不能让有此意向的人开心。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并且,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那么,到底是哪些原因让这些“同林鸟”不得不选择“各自飞”呢?很简单,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甚至是一方打着这些幌子来欺骗离婚等等。然而,这样的行为却体现了对婚姻的亵渎,对法律的蔑视,更是一种婚姻关系的“悲剧”。

 

在追寻房子的过程中,忽视了爱的积累,也就是忘记了家的本源。如果今天可以因为房子而暂时分开,也许明天就会因票子而假戏真做,结婚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白纸,更是责任和情感的象征,代表爱的图腾,当图腾轰然倒塌,我们的坚守真的可以不受影响吗?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人类对婚姻追求的最高理想,始终寄予了对家庭幸福美满的最大渴望。可是,在浮躁的社会,婚姻已打破禁忌,放弃约束,在婚姻与利益之间,婚姻被随意操纵,如同儿戏,才是“假离婚”背后的真悲剧吧!(荆楚网)

 

购房式“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针对近期上海房产信贷调控新政传闻,一些人采用通过离婚将名下房产划归夫妻一方,然后另一方恢复单身身份,再购房可以按照首套房政策的办法,来规避高首付,并能享受支持刚需购房的利率优惠。而这种购房式假离婚,到底有没有风险呢?

 

一、什么是购房式“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而购房式“假离婚”假离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省钱。大家都知道,现在买卖二套房会牵扯到一大笔税费,有些夫妻为了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税费、首付款,会选择假离婚,然而到最后,却人财两空。

 

如果是假离婚,房子只会判给夫妻的其中一方吗?是否可以通过假离婚达到规避调控的目的?对于这两个问题,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有所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为尊重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法律并不过问和干涉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尽管假离婚者有着其他的目的,但只要它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所有财产都归属另一方,只要不能证明签此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那么这样的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协议,对内即对夫妻双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假离婚者约定房产都归其中一人所有,是完全行得通的。理论上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房产调控似乎可行,但风险很大!

 

二、假离婚潜在的风险

 

(一)不复婚的风险

 

假离婚虽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由于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又因为婚姻中的恩怨是非这些感情因素是无法为外人道的,所以在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达了自愿离婚的意思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对自己离婚的效力无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无效、对财产的处分结果无法简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离婚的效力却是真实有效的。

 

因此,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一方不复婚,而任何一方选择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举个例子:在阳谷县落脚的武大和金莲,经过风水雨大和雨大风吹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小日子过的不错。后,阳谷县房价增幅较快,限购政策接二连三的出台,也没有阻止房价的上涨,看着身边邻居因为购买了二套房都增值了,小两口平静的心起了波澜,于是他们决定咬牙再买一套房。经过研究得知,只有离婚后,其中无房一方才具备购买资格,并支付最低额度的首付款即可。于是,金莲与武大一纸离婚协议约定,房产都归金莲,武大无房,双方承诺购房后,再办理复婚。武大满心欢喜的购买了二套房,回来找金莲复婚,金莲却拒绝了武大复婚的要求,并说已经有了新欢,下个月就要结婚了,如果武大再来骚扰,就报警。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二)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

 

为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因为假离婚是有其他目的的离婚,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下哑巴亏。

 

再举个例子:接上个故事说起,双方承诺购买二套房后复婚,武大满心欢喜首付款购买了二套,心想:小日子美滋滋的,自己也算是有两套房产的人了,在阳谷县也算扎根了,朋友之间也有面子。于是,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后,武大要带金莲一起去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将首套房变更回2个人的产权。可是,金莲拒绝了,说这是我婚前的个人房产,不配合武大变更产权登记。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三)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一旦登记离婚,法律上两人就是“陌路人”了,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若获得房产一方未订立遗嘱而突然去世,那么法定继承人与假离婚的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对于假离婚当事人来说,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

 

继续举个例子:接第一个故事继续,双方承诺购买二套房后复婚,武大满心欢喜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时候悲剧的事情发生了,金莲不幸意外身亡,武大惊闻噩耗,痛哭流涕,办理完善后事宜,索要金莲名下的房产。但是,因武大与金莲已经离婚,无任何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继承权。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四)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不产生效力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而假离婚会给夫妻双方,甚至子女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阴影,可能会让当事人在感情上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如果弄假成真,损失一旦形成,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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