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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变更情形

来源:梅茳 2016-08-21 09:36:00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变更情形

虽然离婚是由夫妻双方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的子女还是未成年人,他们的利益也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也有权向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即子女抚养费。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也是保障子女利益的一种方式。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1、一般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形

 

随着孩子的成长,所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都会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这时,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主要有:(1)因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3)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5)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日常生活中,夫妻因感情破裂等原因,离婚时有发生。不过,父母有义务教育、抚养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即使在离婚后,也应如此。保证子女抚养费按时、足额给付,是当下法治社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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