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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调解离婚女方取得抚养权,夫妻离婚如何争取抚养权

来源:王子涵 2016-08-05 09:08:00
夫妻经调解离婚女方取得抚养权,夫妻离婚如何争取抚养权

近几年,离婚率一度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甚至有一段时间出现了离婚的高潮,一方面体现出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于这项自由权利的滥用;但是夫妻离婚往往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虽然感情已经破裂,孩子毕竟是自己的骨肉,为了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夫妻经调解离婚 儿子由女方抚养

 

近日,海口琼山区法院适用新的家事审判方式,在一个月内审理并化解了一起纠缠多年的离婚纠纷案,当场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并发放了《离婚生效证明书》。男方李某当庭履行协议,一次性支付女方王某现金18万元。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生育一女一男,之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2014年5月起开始分居生活。双方自2014年5月起多次协商离婚问题,终因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争执未果,最终王某向琼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把握夫妻感情的真实现状、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及两个孩子抚养权分配利弊情况,同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该院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并邀请双方父母到场召开家庭会议,通过交谈真正了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通过劝离和劝和相结合,对本案做了调解离婚的处理。

 

对于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由王某与李某举证证明由其抚养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通过分析比较并结合两个孩子的从小生活环境,法院最终决定破除儿子一般由父亲抚养的海南传统习俗,调解儿子由母亲抚养、女儿由父亲抚养。同时教育双方要尊重对方的探视权,共同抚养好孩子,确保未成年孩子的身心不受到伤害。双方均欣然接受。同时为了解决财产争议,法院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在法院强调诚信诉讼的情况下,双方很快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固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分配并当庭支付。(海南特区报)

 

夫妻离婚孩子如何抚养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立法机关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而作为父母来说抚养子女不仅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准则,同时还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与责任。

 

首先,未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一般由母亲进行抚养。但是我国的婚姻法同时还做出了限制性的条款,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其次,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情况下由生活条件好的一方进行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子女此时有自己的选择,我国法律做出了尊重子女自己选择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

 

我国的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夫妻离婚,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承担子女相应的抚养费用,子女的抚养费主要涉及到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出于不同的家庭环境的影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而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婚姻自由,婚姻法给与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结婚或者离婚的自由。当两个人的感情却已破裂,无法弥补的时候,可以选择离婚的道路,但是,如果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应该尽到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而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以及抚养费的支出,尽量妥善处理。在本案中,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方面考虑,最后选择由女方取得抚养权,这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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