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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离婚财产串通朋友告自己,夫妻债务应如何处理?

来源:陈绅 2016-07-23 09:16:00
男子为离婚财产串通朋友告自己,夫妻债务应如何处理?

陈某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谁料在分割财产时,陈某某与朋友沈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在社会实践中,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夫妻一方债务与夫妻双方债务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遇到债务责任不明时,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男子离婚为多分财产,串通朋友伪造借条告自己

 

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这边两夫妻正在闹离婚,那边丈夫的“债主”上门“讨债”,并将他告上法庭……真的有那么巧吗?

 

杭州的陈某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可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问题来了,丈夫陈某某突然拿出一份法院调解书,调解书上写着,陈某某向沈某借款80万元,并已经诉至法院。

 

包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后,犹如一道“晴天霹雳”,她说,完全不知道陈某某曾经有这么一笔借款,她不能接受这笔莫名其妙多出来的债务。

 

陈某某表示,这笔钱的确是他之前向沈某借的,在借钱的时候,他不但写过借款协议,还写有一张他当时收到这80万元借款的收条。现在沈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而这笔钱是在婚内借出的钱,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由于沈某已将此笔债务上诉至法院,法院调解,以夫妻共有的房产偿清债务,需要对陈某某与包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执行查封。

 

包女士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事情就是在这个时候出现了逆转——在对借款协议的笔迹、庭审过程等细节审查后,检察机关发现,这事情的真相是丈夫陈某某“自导自演”的一出“苦情戏”。为了在离婚时,不让妻子分得更多财产,陈某某就与自己的朋友——“债主”沈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

 

法院经再审后撤销了调解书,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腾讯新闻)

 

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处理

 

新闻中,陈某某为了多分财产,与朋友沈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最终,陈某某和沈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不过,夫妻间债务的处理问题又再一次步入了公众的视野。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升高,离婚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而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大的除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就是夫妻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处理有如下两个特点:

 

1、连带性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无限性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同时,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外部第三人对夫妻债务还有无因追偿性。当然,夫妻债务承担可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妻婚前债务的处理

 

在实践中,结婚是很多事项的分割线,比如它能将普通的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同的债务类型它可能会引发不同的纠纷。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处理夫妻之间的债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一项债务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往往会引起争议,甚至使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同时,夫妻离婚后的债务处理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遇到这些问题时,可以咨询律师以求获得专业性的帮助,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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