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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来源:李丽 2016-06-07 09:44:00
离婚时应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离婚似乎已不像十年前那么不常见了,但我们也无法说常见的离婚是好或不好。只是,离婚之后需要处理的事项也越来越多,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确认却是最重要的事情。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争执不休的话,那只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上述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是针对亲生子女而言的;如果并非亲生子女的话,原抚养人不再有抚养义务,理应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关于抚养费该如何给付,我们可以参照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来确定,毕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般是按夫妻双方一人一半来确定的,女方支付的这部分便为男方花费的这部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感。但不管夫妻双方出于什么原因离婚,也不管孩子是否是亲生,都应为这个孩子思考,也希望离异家庭中的孩子还是能继续拥有爸爸妈妈的爱,幸福地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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