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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4个月老婆生女儿 喜当爹的戏码不是天天有

来源:旁观者 2016-05-22 09:39:00
男子结婚4个月老婆生女儿 喜当爹的戏码不是天天有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众性意识的逐步开放,婚前性行为现象日趋普遍,这给他们日后的婚姻和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存在这婚前同居现象,对于青年男女的婚前同居我们不便发表观点,但是若分手下一个男友难免会遭遇喜当爹的戏码。

 

男子结婚4个月老婆生女儿 离婚后发现自己喜当爹

 

离异后男子刘某发现其10岁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遂状告前妻吴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15万元。从江夏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处吴某赔偿刘某女儿抚养费2.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女变更由前妻吴某抚养成人。

 

2005年5月,江夏男子刘某和吴某登记结婚,当年9月,吴某便生育一女小刘。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刘某因犯事在监狱服刑。2012年10月,刘某刑满释放后得知吴某与别人好了,便协议与她离婚,约定女儿小刘由刘某抚养。

 

抚养期间,刘某开始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2014年8月,刘某带着小刘到北京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中心鉴定,他果然不是小刘的亲生父亲。刘某于是起诉请求女儿小刘变更由吴某抚养;由吴某赔偿小刘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吴某辩称,刘某从女儿出生到2010年很少带小孩,都是吴某母亲带的,2010年刘某刑满释放后是母亲帮助带孩子的。2005年吴某和刘某结婚之前已经怀孕,“我已经跟刘某说过,这个孩子不是刘某的,想把孩子做掉,刘某不同意我这么做,我才生的小刘,刘某很清楚这个事。”吴某肯定地说道。但刘某对这些说法表示了否认。

 

吴某同意小刘由她抚养,但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返还抚养费,她表示现在无力承担。

 

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刘由吴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吴某向刘某赔偿2005年9月至2015年3月间抚养费23435.08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武汉晚报)

 

离婚时应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这种喜当爹的情形下抚养权一般归属于女方,但一般夫妻离婚时并不见得知晓子女是否为亲生。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休的话,那只能依照下述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案件中刘某在得知自己喜当爹后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其实夫妻离婚后,若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来变更子女抚养权。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上述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是针对亲生子女而言的;如果并非亲生子女的话,原抚养人不再有抚养义务,理应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喜当爹的刘某不仅要求变更抚养权,还向对方索要抚养费,从法律角度讲女方只能支付其抚养期间的费用。而这一费用的确定可以参照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来确定,毕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般是按夫妻双方一人一半来确定的,女方支付的这部分便为男方花费的这部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感。但不管夫妻双方出于什么原因离婚,也不管孩子是否是亲生,都应善待这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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