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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儿媳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一般是指丧偶儿媳,因为在正常的继承关系中,儿子、女儿会直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儿媳、女婿作为儿子、女儿的配偶,对继承来的遗产享有相同的权利。而丧偶儿媳已经不能因丈夫的继承权享有公婆的遗产,那她们自身是否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在丧偶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以儿媳是否已改嫁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三十条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主要丧偶儿媳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她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司法实践中,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再婚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继承权,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
丧偶的儿媳与女婿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一般义务,则不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应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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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我们说儿媳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一般是指丧偶儿媳,因为在正常的继承关系中,儿子、女儿会直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儿媳、女婿作为儿子、女儿的配偶,对继承来的遗产享有相同的权利。而丧偶儿媳已经不能因丈夫的继承权享有公婆的遗产,那她们自身是否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在丧偶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以儿媳是否已改嫁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三十条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主要丧偶儿媳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她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司法实践中,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再婚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继承权,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
丧偶的儿媳与女婿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一般义务,则不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应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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